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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宁强环罚〔2025〕3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宁强环罚〔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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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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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F环罚〔20253

当事人名称宁强县水观音采石厂     

法定代表人:姚宏超                    

地址/住址:宁强县广坪镇水观音村                

2024年12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采石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采石厂厂区内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采石厂厂区内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2024年12月2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姚宏超),证明你采石厂厂区内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4年12月25日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采石厂厂区内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采石厂名称为宁强县水观音采石厂及法定代表人为姚宏超;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姚宏超身份信息。

你采石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51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F环罚20252告知你采石厂陈述申辩权利,2025123日送达你采石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同时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适用情形(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罚幅度5-7万元)。我局对你采石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0(伍万元)。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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