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宁强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宁强县水观音采石厂
法定代表人:姚宏超
地址/住址:宁强县广坪镇水观音村
2024年12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采石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采石厂厂区内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采石厂厂区内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2024年12月2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姚宏超),证明你采石厂厂区内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采石厂厂区内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采石厂名称为宁强县水观音采石厂及法定代表人为姚宏超;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姚宏超身份信息。
你采石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宁强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采石厂陈述申辩权利,于2025年1月23日送达,你采石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同时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适用情形(未采取密闭设施:物料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罚幅度5-7万元)。我局对你采石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0(伍万元)。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