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逐步解决建筑垃圾乱倾倒、乱处置,与生活垃圾混倒等环境卫生污染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居民、商户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残土、砖石、弃料、淤泥和其他废弃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在城******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三、依法查处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做出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可处3000元罚款,对个人最高可处200元罚款。
四、依法查处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做出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最高处3000元罚款。
五、依法查处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做出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运输企业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依法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做出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依法查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做出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最高可处200元罚款。
******管理局将联合各职能部门采取动态巡查、定点检查等方式,对乱倾倒、乱丢弃、乱堆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步设立举报电话对外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进行严管重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916-******,******
邮箱:******
******管理局大门口处
******管理局(佛坪县熊猫大道33号,邮编723400)
******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居民、商户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残土、砖石、弃料、淤泥和其他废弃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在城******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三、依法查处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做出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可处3000元罚款,对个人最高可处200元罚款。
四、依法查处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做出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最高处3000元罚款。
五、依法查处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做出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运输企业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依法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做出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依法查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做出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最高可处200元罚款。
******管理局将联合各职能部门采取动态巡查、定点检查等方式,对乱倾倒、乱丢弃、乱堆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步设立举报电话对外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进行严管重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916-******,******
邮箱:******
******管理局大门口处
******管理局(佛坪县熊猫大道33号,邮编723400)
******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