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不断营造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3〕4号)文件精神,决定在西乡县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适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西乡分站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继续按照电子卖场相关交易规则执行。
二、具体应用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资格承诺函,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证明材料;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开启时间为准)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提供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文本(详见附件),以便供应商就上述证明材料作出承诺。
(三)供应商未提供资格信用承诺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承诺审查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依据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承诺函,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四、承诺责任
供应商应对其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适用承诺的情形
为确保项目履约质量,强化信用记录结果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二款所规定的条件,不在承诺范围内。不适用的情形如下: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各代理机构在2024年12月1日后发布的采购项目信息公告,以及采购文件需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