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财发〔2024〕54号
******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
通知
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政府采购预算是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部门支出预算中采购性支出的细化,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据和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各预算单位务必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和引领作用,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强化采购预算审核、加强内控建设及绩效自评,切实提升工作质量。
二、编制范围
编制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应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还应按照预算年度编制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一)总体范围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1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供应商的,也应通过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政府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单位资金;资金支付方式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实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二)具体范围
1.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未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4.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紧急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和紧急采购管理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5.拼盘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不管是否可分割,财政性资金部分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6.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采平台”)中以“暂未下达的当年财政资金”备案的预采购项目,安排当年预算资金时,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以后年度安排的财政资金”备案的预采购项目,项目当年年底可在政采平台中自动结转,应在下年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支出经济科目范围
采购人应根据预算项目支出经济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的款级科目,详见附件1),在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方式
(一)编制内容及流程。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在一体化系统中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调整调剂)、同步申报、同步批复。具体编制内容及流程:编制(调整调剂)部门预算时在预算支出细化中“是否政府采购”填选“是”,按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与政采平台保持一致)逐个分别填列“政府采购预算”,填写政府采购品目、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数量、单价、采购金额等采购相关内容;涉及新增资产配置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分别在预算支出细化中“是否资产配置”“是否政府购买服务”填选“是”,填写相关内容。
(二)采购品目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确定,应细化到末级品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四、编制要求
(一)政府采购预算应当遵循年度部门预算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同时结合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应依据采购标准确定,采购标准应根据支出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采购人应当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全、编实、编准、编细,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二)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环节,应积极落实支持国产、绿色、创新(首台套)、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本级及所属单位做好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算预留份额工作,并按年度组织在政采平台中对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公开。
(三)对“一采多年”(分年度安排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当年安排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以批准的项目总金额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涉及多个采购人联合开展采购活动且属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的,各采购人分别编制本单位采购预算,并统一由一个采购人牵头采购,各采购人按照采购结果完成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
(五)新增资产配置的,编制时采购品目应与资产分类及代码保持一致,细化到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底级品目,并严格按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单价和数量。
************财政局综合计划股审核备案。
五、职责分工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的职责与部门预算编制、审核的职责相同。相关主体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规范编制、强化审核。
(一)采购人应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决策机制,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主责。同时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内部审核,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指导等工作。
******财政局预算股负责统一部署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等工作;归口资金管理股室做好归口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做好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由预算股统一批复。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全面性、准确性,审查是否存在漏编、错编、混编******办公室负责新增资产配置审核,对超标准配置资产或没有达到编制要求等问题的,退回采购人重新编制;综合计划股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备******办公室负责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对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政策开展指导和培训。
六、调整调剂追加结转
(一)关于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经县人大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得随意调整。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等。因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按照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报批。
(二)关于指标调剂。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年初已编制部门预算,但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一般不予政府采购预算调剂;确需调剂的,采购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部门应严控调剂数量,并纳入对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年中下达的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等,其中应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项目实施前按照预算调剂程序,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关于追加。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采购人签订补充合同前,应确保资金落实到位,需追加采购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关于采购项目资金结余结转。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支付,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净结余资金用途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政府采购项目已在政采平台“采购监管-合同支付管理-合同支付录入”备案《政府采购项目付款通知单》,但未在一体化系统支付或未支付完毕的项目资金,以及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即项目名称、经济科目、功能科目、政府采购品目、可结转资金金额等信息完全一致,精准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五)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申报。为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突破提升,我县政府采购预算由一体化系统统一下达指标,于2024年9月21日起实施;具体接收流程:“采购监管-采******财政局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带发文字号),并附《政府采购项目预采购资金来源说明》(附件2),经批准后,在政采平台录入预采购临时指标,待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下达后,应在政采平台完成预采购临时指标替换后,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具体替换流程:“采购监管-采购预算管理-采购预算确认-新增-采购计划替换”。
七、督查考核
******财政局加强对全县一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纳入政府对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附件:1.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范围(经济分类科目)
2.政府采购项目预采购资金来源说明
******财政局
2024年9月1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财政局2024年9月19日印发